一、基本問題
1、產品商品名稱與真實屬性字號不同,如某一飲料產品“氨基酸”比“營養素飲料”字號大、突出明顯。
2、宣傳選用“名貴佐料”、“珍貴調料”“五谷雜糧”但配料表中未有體現。產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無標示“芝麻”。宣稱使用富硒米和東北大米實際為普通糯米。
注: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在產品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注: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宣傳療效、保健,如聲稱:“提神、補腦”“清熱解毒”。
注: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葉產品標簽內容寫在合格證上。
注:標簽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6、標簽單一標示繁體字,繁體字不屬于規范漢字。
注: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7、使用了外文但沒有標示對應的中文。
注: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
8、拼音、外文字體大于相應的中文字體。
注: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9、強制標示內容的字體高度小于1.8mm。
注: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內外包裝標示內容不一致。如生產日期標示不同:一個標180天,一個標半年。
注: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11、外包裝未易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的禮盒包裝,外包裝未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注: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二、名稱問題
食品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或未選用產品標準所規定的名稱。屬性指事物(實體)本身固有的性質。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應食品的真實屬性。例如飲料、啤酒、咖啡、餅干等,觀其名即可知道其屬性。但有些食品標簽的品名卻不能或很難反應其本質屬性,如大米標示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標示為“龍蝦條”、“牛肉串”。
注: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三、配料表問題
1、配料名稱不規范,有國標的配料未標準名稱,如糖未標注“白砂糖、綿白糖、冰糖、赤砂糖”、鹽未標注“食用鹽”、醬油未標注“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雞精未標注“雞精調味料”、鮮蛋未標注“鮮雞蛋”等。
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單一配料如飲用水、大米、茶葉、冰糖等產品未標示配料。
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過2%的配料未按遞減順序排列。
注: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復合配料未標示,如植脂末等未標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未標示,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注: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6、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未標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如紅曲粉未標注成“紅曲米、紅曲紅”,阿斯巴甜未標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鈉未標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鈉標”,屬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稱為“牛肉粉”的未標注成”食用香精”,變性淀粉未標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
注: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7、復配食品添加劑如泡打粉等未標示在終端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注: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8、標簽強調高鈣、高纖維、富含氨基酸,但沒有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9、標示“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未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凈含量規格問題
1、標題標示錯誤,如標成“凈重”“毛重”。
注: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2、凈含量與食品名稱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3、桶裝飲用水、大包裝食品的凈含量字體高度不符合要求。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4、未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如體積單位標示為“公升”,質量單位標示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寫書寫不規范。
注: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毫升(mL)(ml),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毫升(mL)(ml)。
五、品質等級問題
如大米、小米、掛面茶葉等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質量等級的未標示。
注: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六、認證問題
違規標示“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SPAN>
七、輻照問題
1、使用輻照殺菌食品未標示。
注: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2、使用輻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標示輻照。
注: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八、過敏原問題
原料含有花生、大豆、乳制品、堅果等未標注過敏原。
注: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或加工時帶入,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九、其他特殊規定
1、產品類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飲料、茶飲料、固體飲料、冷凍飲品、葡萄酒和黃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產品(蜂蜜、蜂花粉)標“花的類型”等。
2、酒精度:凡是飲料酒都必須標注“酒精度”。
3、蛋白質:如:蛋白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含乳蛋白飲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飲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須標可可脂含量;如用類(代) 可可脂,也要標其含量等。